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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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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湖泊(包括水库,下同)是我国饮用水的重要来源,兼有防洪、发电、航运及维系流域生态平衡等重要功能,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安全,关系到区域及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九五”以来,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工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等问题,不少湖泊的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通知要求,湖泊水环境保护要贯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继续以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称“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为保护重点,并加强洪泽湖、鄱阳湖、洞庭湖和洱海等水环境保护工作。到2010年,重点湖泊富营养化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水质有所改善;到2030年,逐步恢复重点湖泊地区山青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通知强调,重点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到2008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限产限排。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三湖”流域各地要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禁止新上向“三湖”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在重点湖泊流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 在重点湖泊流域内城镇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统筹安排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或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入管网污水的水质监管。城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在重点湖泊流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通知要求,2008年年底前,所有进入湖泊的机动船舶都要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制订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 通知提出,要逐级落实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地方人民政府是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重点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把保护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将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所需资金作为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安排重点,并加大投入力度;要制订分年度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进度要求,狠抓落实。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省界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时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环保和水利部门协调,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跨省界湖泊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联防治污、预警、应急等方面的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环保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环境保护资金要对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予以重点支持。 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优化监测网络。扩大藻类易发期的监测范围,增加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对水质、水情和水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制订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健全指挥管理系统,逐步建立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和应急系统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通知特别要求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在藻类易发期,对相应区域的污染源,可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建设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实施关闭淘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定,要立即全部取消。对违法排污的企业负责人和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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