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企业[QiYe]录用一名职工并与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企业[QiYe]为他分配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住房,双方[ShuangFang]约定该职工在本企业[QiYe]工作年满五年,企业[QiYe]分配给他的住房使用权归其所有。该职工在本企业[QiYe]工作年满三年后提出辞职,本企业[QiYe]也表示同意,但企业[QiYe]录用时分配给他的住房该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在双方[ShuangFang]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未满时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也表示同意。那么,在解除劳动关系这方面双方[ShuangFang]已达成一致意见,也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解决住房这一问题,首先,双方[ShuangFang]可以进行协商。如协商成功并达成协议且已履行的,从双方[ShuangFang]协议。如双方[ShuangFang]对住房补偿金处理有分歧,具体可参照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8)141号《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及住房补偿费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QiYe]分给职工住房时约定必须服务期的,补偿金的计算,依必须服务期为基数等分递减;无必须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年限为基数等分递减;双方[ShuangFang]对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双方[ShuangFang]约定。你单位在分给职工住房时已有约定,可按住房价值20万元除5再乘以所剩2年服务期,要求职工补偿8万元。如职工仍不同意,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