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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公路站对10种轻微违法行为只警告不处罚
2009-07-27

近日,灌南公路站出台了《轻微公路违法行为适用批评教育不予处罚的规定》,对轻微公路违法行为及适用范围作了界定,进一步细化了之前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该《规定》规定,未影响道路通行、未造成安全后果或隐患,且违法行为人经教育后能够主动改正的,或者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路政人员在口头告知其违法的基本事实和依据并纠正违法行为后不再予以处罚。10种轻微违法行为只警告不处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公路或附属设施损坏,当事人自行纠正的。
2、超过公路限长、限宽、限高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未造成公路损坏且经教育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3、造成公路路面轻微污染或者公路路产轻微损坏,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的。
4、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时报告路政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的。
5、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6、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交通标志,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7、车辆超限行使公路,车货总重超限比例不超过八部委规定标准的5%,且超限吨位不超过2吨(含2吨)的,进行教育,责令卸驳载,免予处罚。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8、擅自填埋边沟,搭接公路,经评教育后,自行恢复原状的。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9、在公路用地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利用公路打谷晒场的,经批评教育后,自动离开和自行清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0、在公路用地上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经批评教育后,自行纠正和清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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