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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2010-03-18

  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责和具体要求,加强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

  财政部表示,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工作目标,是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指导意见指出,乡镇财政要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要明确补助性资金监管工作的重点,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认真核实补助信息,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对于教育、卫生等按照生均、人均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等支出的单位,乡镇财政要积极配合县级财政落实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的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

  指导意见同时指出,乡镇财政要严格项目资金监管,把握项目资金监管的关键环节,细化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监管;要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要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健全乡村财务管理;要指导和督促乡镇财政开展资金监管,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

  指导意见强调,县级财政是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关键,是上级部门与乡镇财政间监管信息反馈交流的枢纽,担负着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的重要任务。县级财政要明确乡镇财政的具体监管范围,要量化、细化监管任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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