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9月5日电 今日,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了四部门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试点城市立即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示范运行车辆的安全监控等。以下为通知的全文:
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强交通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切实保障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安全,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安全管理函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正处于规模化进入市场的起步阶段,也是市场培育和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时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事关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大局,要坚持走科学发展的道路,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把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示范、管理的全过程。各试点城市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把保障安全放在工作首位,在产品设计、制造安装、运行使用等环节,牢牢把握安全关,确保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安全示范推广。
二、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试点城市要立即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改正。要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隐患,狠抓制度落实,切实纠正责任不到位的现象,真正做到依法监管。各级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常抓不懈,抓紧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加强防范监管,狠抓落实。
(二)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加强示范运行车辆的安全监控。所有示范运行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应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确认的技术状态严格一致,对投入示范运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要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特别是要加强对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工作状态的监控。对混合动力汽车按一定比例进行实时监控。
(三)试点城市要建立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事故紧急处置机制。依托试点城市示范运行信息管理平台,实时跟踪车辆运行状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驾驶员、车辆运营和维护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发布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各城市要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制定事故处理预案,一旦有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处置要做到高效、有序,力争把损失降低到最小。
(四)试点城市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要研究编制安全技术培训教材,对车辆驾驶员、充换电站从业人员、车辆维修人员等进行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
(五)车辆运营单位要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动力电池在内的动力系统的检查维护,不仅要重视动力电池本身的技术状态,还要重视电池单体间、模块间的联接点、电力线等环节,避免因接点松动、污染,导致电阻增加产生电火花和自燃,因而引发事故。
(六)充换电站运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规章制度上墙、任务责任到人”,在为车辆充换电过程中要认真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避免人为因素误操作导致安全事故。同时,要对充电设施的线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七)试点城市应积极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安全技术研究。根据车辆示范运行实际情况,积极组织车辆制造、运营单位开展安全技术专项研究,特别是针对载客量大的电动公交客车,应在运行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应用行之有效的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产品技术,加强阻燃型车用新材料和车载快速灭火装置的研发应用。
(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设计、制造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建立汽车产品质量责任制,强化产品安全技术研究,强化产品安全试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品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为市场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保证产品一致性,在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同时,要积极配合试点城市及车辆运营单位,做好车辆的维护保障,以及产品技术改进,加强汽车产品售后服务。
(九)试点城市要在8月底前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9月20日以前将相关工作措施及检查结果报四部委。
(十)试点城市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电动汽车示范运行安全和产品质量宣传报道,营造试点城市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单位重视安全、质量、服务的社会氛围。
(十一)四部委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安全管理摆在试点城市工作考核的突出位置,并将成立试点城市工作评估督导专家组,结合试点城市评估工作,不定期对各城市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请各试点城市认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确保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科学、安全发展。
特此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