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商家行为构成欺诈 有义务告知商品缺陷
主持人:那么二手商品出售的时候商家是否有义务告知商品的缺陷呢?以下我们就连线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刘志宏律师以及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
主持人:前面了解过事情的经过了,现在侯先生认为4S店是欺骗行为,我不知道两位对这个事件怎么看?4S店没有告诉消费者这辆车曾经大修过,是不是有意的欺骗或者欺诈的行为,我想听听刘律师从法律上给我们解释一下?
刘志宏:这起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欺诈行为,因为4S店隐瞒了这辆车曾经被大修过,而且是严重大修过这样的重大问题,所以说他构成了欺诈。
主持人:好的,包华你的意见?
刘志宏:我认为欺骗跟隐瞒都是这种,虽然内容不一样性质不一样,但都是属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作为销售一方不仅不能够把A说成B,同时还应该全面的去阐述这个产品相对客观的情况,隐瞒是不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其实北京市旧的机动车的买卖合同示范性文本里就有很明确的说明,就是出卖人要前面的如实的告知买售人这个产品相应的客观情况,如实全面告知的特别约定。
主持人:也就是说两位都同意说4S店这一行为是欺诈行为,对吗?
包华:对。
【应对】消费者可要求退车 并索要双倍赔偿
主持人:前提已经设定了就是4S店的行为是欺诈,4S店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上对故意欺诈行为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请教一下刘律师。
刘志宏:是这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说是经营者构成欺诈的话,那么应该对消费者的提出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同时也规定这个赔偿的数额应该是消费者所附加款的一倍,是这样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应该除了退掉这辆车之外,还应该给所付价款1倍的赔偿给消费者,是这个意思吗?
刘志宏:就是民间百姓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
主持人:就是说侯先生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刘志宏:合理合法的。
主持人:好的,再听听包华的意见。
包华:我赞成律师的意见,同时我要说明一点,就是根据刚才录音中所谈到的4S店的法律顾问给出来的意见我本人我不太赞同,不管是卖一手车还是二手车,4S店跟我们买车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管一手车还是二手车,不管卖的是一手车还是二手车4S店都是一个经营行为。
主持人:这肯定不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谓的转让。
包华:实际上我们卖一手车的时候,我们消费者跟4S店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是对等的,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合同,双方不一致就不签合同。这跟我们说的卖一手车、二手车没有关系是跟法律上本身的主体性质是相关的,所以4S店不管卖一手还是二手都跟消费者的关系是对等的,而且它的行为都是一个销售行为,都是经营行为,从这点角度上来说我认为4S店借自己的法律顾问所给出来的意见来对抗消费者的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