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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2003年外经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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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和外经贸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现就做好2002—2003年度外经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围绕外经贸工作重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外经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外经贸改革与发展的大局,要围绕今年全国外经贸法律工作会议的部署,有计划、有目的,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外经贸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各地要根据全国外经贸法律工作会议提出的“三个提高”的要求,将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具体要求作为今年对领导干部进行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二、做好修订的和新制定的外经贸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为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全国外经贸系统开展了大规模的外经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同时,为更好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不仅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而且还相继出台了“五大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今后外经贸法律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将起到很好的指导与促进作用。此外,国家在服务贸易准入、海关管理与进出口商检等方面也修订、新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该将以上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普法培训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开展世贸组织法律制度的学习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及时应对随之而来的机遇与挑战,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结合其各自的特点,开展WTO相关内容的学习:(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二)WTO相关协定的主要内容;(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如何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四)如何利用WTO规则,保护自身权益,促进扩大出口。
四、做好从事外经贸业务企业的普法宣传与服务工作
在修订、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增加了大量维护企业权利的内容,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可以享受、运用的权利。从事外经贸业务的企业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基础力量和积极因素。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有责任向企业做好上述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使企业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遭受不公平待遇时,懂得运用这些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有关企业的普法宣传与服务工作。
五、做好“四五”普法教材宣传征订工作
为保证“四五”普法规划圆满完成,根据全国普法教育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组织编写了《全国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教材》。该教材比较全面、简洁、准确地介绍了中国外经贸法律制度和WTO法律制度,着重介绍了修订、新制定的外贸、外资法律法规,并由法律出版社发行。该教材的出版发行有效地解决了普法教材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同时,还将为评价考核外经贸“四五”普法工作提供统一、客观的标准。请各地将教材的发放作为“四五”外经贸普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及时组织征订。
tujian.org
六、搞好普法培训
法律培训是开展普法工作的重要形式,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一定要重视普法培训工作。要根据各级各类人员的不同实际,举办不同专题的法律培训班或其他形式的培训活动。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讲座、法律培训班应不少于5次,受训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保证普法培训的质量,使受训人员真正有所收获、有所提高。为保证普法培训质量,要努力提高培训师资的法律知识与水平。外经贸部将于2002年11月举办一期“四五” 普法师资与骨干培训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贸易管理、技术贸易管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外资、“走出去”、海关估价规则、新商检法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七、建立健全普法责任制,做好“四五”普法中期考核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设计面广、任务重,只有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才能将“四五”外经贸普法规划落到实处。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要按照“四五”外经贸普法规划的要求,建立健全普法责任制,将普法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并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指标,定期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对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为确保普法工作做到实处,外经贸部将于2003年组织开展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的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将采取抽查考核与自我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实施《关于在全国外经贸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情况,包括普法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修订和新制定的外经贸法律法规、世贸组织基本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的学习;为企业所做的法律宣传和服务工作;法律培训、讲座的专题、次数、人数与效果评价等方面。中期考核结果将作为全国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
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将本地区(各级外经贸部门及本地涉外企业)、本单位开展的“四五”普法工作中的好的做法、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报送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
联系人:王洋、王蔷
联系电话:(010)65198742
传真号码:(010)65198905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信息来源:外经贸部条法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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