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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增加“重症医学科”
2009-05-20

    (记者钱 峰)卫生部近日发出通知,规定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为“28”。“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通知规定,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通知要求,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以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名称。目前设置在其他科室内的重症患者治疗病房,如内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等,可以保留,但中文名称统一为××科重症监护病房(室)。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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