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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范业务主管社团外事工作
2009-05-20

  (记者钱峰)卫生部近日通知要求加强对卫生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外事工作的管理,加强社团因公出国(境)管理,并提出了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及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和在华举办或申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社团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在社团章程范围内组织开展出国(境)工作。各类社团(包括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均不具备出国任务审批权。未经卫生部批准,各类社团不得组织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举办或参加展览、考察或培训等,不得以散发通知或函件的形式召集或组织出国(境)团组;不得避开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或委托其他机构(包括旅行社)办理出国(境)事宜;严禁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团组。

  通知指出,支持社团加入相应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社团在申请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前,应先报请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审批;未经批准,各社团不得擅自对外申请加入。鼓励社团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社团举办或申办国际会议应制定计划,并于上一年年底将计划报卫生部国际合作司、人事司备案。正式申办会议时,应向卫生部报送申办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对外申办、承诺举办国际会议或承诺与外方合作,协助外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未经卫生部同意,各社团举办的会议不得在会议名称前冠以“中国”、“卫生部”等字样。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国际会议,禁止利用国际会议公费旅游、重复宴请或送纪念品等。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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