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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终审基本维持原判
2009-05-20

  (记者孟庆普)“在仔细研究法院判决书后,我们会适当表达自己的看法。”昨天下午,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有关人士在电话里说。当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齐二药”民事索赔系列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终审判决基本维持原判。

  据新华社报道,终审判决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是生产假药的责任人,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三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余万元。终审判决除对一名原告的获赔金额作出更改外,其余判决全部维持原判。

  “齐二药”民事索赔系列案可谓一波三折。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来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肾衰竭等中毒反应,9名患者相继离世。2008年6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齐二药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三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余万元。随后,一名原告、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三方分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认为,虽然医院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但医院购进药品价格与给患者用药所收费用间有明显差价,因此应属于药品的销售者。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医院和销售商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法院判决,各原告可以自行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医院和销售商可以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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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宣判后,记者随即采访了部分卫生界和法律界人士。他们表示,终审判决为最终宣判,基本结果已定,考虑到下一步的关键点是原告方会向哪个被告提出赔偿的问题,因此对本案判决结果所带来的影响还需观察。而中山三院有关人士则表示,暂不对终审判决作出评论。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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