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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助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得附加条件
2009-05-20

  (记者谭嘉)卫生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捐助,但社会各界的资助经费只能用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环节的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质量与效果;规范专业性杂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经省级及以上继教委批准的专业性杂志,可授予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不得授予Ⅰ类学分(每年所授学分数不得超过5学分);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国和省级继教委每年抽样检查的项目数量不低于其审批数量的10%,抽样检查情况将作为评估各地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意见》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切实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做到有钱办事、专款专用;医疗卫生机构要列支专项经费,保障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卫生技术人员也应当承担部分费用。

  《意见》还提出,积极开展全科医学继续教育活动,要为经过岗位培训的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高社区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大中城市全面启动全科医学继续教育,适时推出一批高水平的全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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