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钱峰)卫生部近日就推荐2009年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推广卫生适宜技术项目发出通知,要求各推荐单位对所推荐的项目严格初审,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推荐项目的相关材料寄送至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据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社团组织可作为推荐单位。各医药卫生单位通过上述推荐单位申报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报项目条件包括:与我国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重点相适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较好的社会效益;经实践证明安全、有效、经济、成熟并相对先进的卫生技术,适合县级及以下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已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两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技术项目配套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生产并进入市场;申报适宜技术推广的单位应为应用该项技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条件,能够保证推广工作顺利开展。相关企业等营利性机构不得作为技术推广单位;相关社团组织可作为协作单位与技术推广单位共同申报,技术推广单位与推荐单位不能为同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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