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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公布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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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孟庆普钱峰)卫生部近日公布第60号部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全文见本报今日第7版),将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医学会负责,鉴定程序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基本一致。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补偿的费用,该《办法》未作统一规定,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依法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申请鉴定或再鉴定。
据介绍,由于本办法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制定的,其鉴定程序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基本一致。根据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医学会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工作比较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办法中没有规定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的程序,仅规定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地方医学会可以要求中华医学会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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