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魏萍)日前,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正式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8年1月4日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上述两部门特别指出,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