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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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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16日公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规定,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送审稿规定,户籍所在地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
(二)跨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点开展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在办理相关证明和手续时乱收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现居住地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生育服务证的,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流动人口应享有的奖励优惠待遇的;
(五)不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或者反馈信息不及时造成工作失误的;
(六)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1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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