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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灾区废墟清理及废物处理防疫指导意见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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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覃红通讯员周勤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起草了《灾区废墟清理及废物处理卫生防疫技术指导意见》,已印发给各市、州,指导灾区废墟清理及废物处理依法、有序、快速进行。
《意见》指出,地震灾害后的废墟清理和废物处理由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由环保、城建、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民政、公安等多部门共同完成。
《意见》提出,医院垃圾可焚烧的须立即焚烧,其焚烧残留物应集中填埋,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对于医疗废物,应重点收集和处理感染性废物及被感染性废物污染的物品,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予以填埋。要加强焚烧及填埋的管理,尽可能避免露天焚烧。焚烧地点应当远离饮用水源地,尽可能远离人群和环境敏感区域。应加强地震灾区病媒生物监测。当蝇密度、鼠密度达到一定标准时,应采取措施杀灭。
《意见》要求,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处置设施的巡视、监管和指导。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随机抽检其消毒效果,不合格的清理现场应限期达标。清理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上级政府组织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专家,对消毒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全面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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