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平安王健鹏从西藏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3月28日作出决定,对拉萨市“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死亡的18名无辜群众家属给予特殊抚恤金,特殊抚恤金额为每人20万元人民币。 决定还明确,“3·14”事件中的受害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实施全额医疗救助。受损商户将获得生活救助,暂无居住条件的受损商户,可到拉萨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其余生活困难的受损商户,可按拉萨市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获得救助。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为两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