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平
国内第二例甲型流感患者确诊后,山东有关方面正在寻找与该病例有密切接触者,据悉,与该患者同车厢的乘客已找到19人,另有43名密切接触者仍在紧急查找中。而对于“为何没能及时隔离甲型流感患者同车者”的质疑,济南疾控部门表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在没有确定疑似病例的情况下,我们无权对同车抵济的其他人医学隔离观察。”
对于济南疾控部门未能及时隔离甲型流感患者同车者,舆论一直颇有指责之意,虽然疾控部门此次解释自己是“依法”而行,许多人依然不买账,网上跟帖多有挞伐之声,如“先把全车人放走,然后再去费力地寻找。不长脑子,丢山东人的脸”;“必须立法规定在必要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检查、强制隔离等)”;“不隔离可以先登记啊”等等,这些观点显然代表着一部分民意。
我认为,济南疾控部门未能及时隔离流感患者同车者并无可指摘之处,原因不仅是“合法”,而是这种做法符合正常的人权保护逻辑,毕竟,隔离是对公民自由的一种剥夺,强制检查是对公民身体权利的侵犯,若无法律授权,以及明确的紧急情况之下,万不可轻易采用。疫情防控固然重要,但它不意味着可以“压倒一切”,倘若随意将疫情防控手段“升级”,威胁到公民人权,那这样的“防控”将比疫情本身更可怕。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事实上,法律之所以做出“非疑似,不隔离”,初衷也在于此。出于整体的公共利益考量,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战争、疾病等),公权力确实可以有所扩大,同时,公民的权利也必须作出一些让渡,但无论如何,公权力的扩大都不可能没有边界,公民权利的让渡也不可能没有底线,维护公共利益固然重要,但前提是必须让公民权利的受损为最小,或者说,以伤害公民权利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永远是“最坏的选择”,除非已经穷尽一切手段,切不可行之。
因此,我们不可以“事后诸葛亮”的心态对济南疾控部门进行指责。虽然在当时,“加拿大”、“发热”、“咽痛”、“头痛”信息确实让疾控的“感觉”异样,但是,作为公权部门,在作出涉及处置公民权利的决定时,不可能靠仅仅“感觉”,没有科学的、明确依据,疾控部门唯一的选择就是放行旅客。至于采取“不隔离先登记”的方式,其实亦难行,因为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属于个人隐私,不是随意可以向他人提供的,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强制采集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与非法搜查几乎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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