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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2009-05-20

  哈尔滨新闻网讯(衣晓峰刘丹记者吴天飞)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黑龙江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按照该办法,黑龙江省每隔一至三年将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打分、校验,不及格医院将不得执业。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院长职业化培训、医疗机构不良职业行为积分、医师定期考核、城市医院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等内容将作为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对群众反映强烈、管理混乱及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须实施医疗负性事件预警监测机制,由登记机关提前对其进行校验。

  《办法》明确,对校验不合格医疗机构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暂缓校验期内,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对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将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完成相关的文书后,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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