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新农合办王小衡 罗先生供职于湖南郴州某医院,2003年随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他的户口在郴州北湖区某乡镇农村。2007年,该区启动新农合,当地村干部又给罗先生办理了参合手续。2008年,罗先生患急性阑尾炎在区属定点医院做手术,共花费医药费近3000元。罗先生出院后,按医保规定,先到区医保中心报销了大部分医药费。过了一周,罗先生拿着这次住院资料的复印件,又找到区新农合办公室要求报销,理由是他参加了新农合,但遭到了拒绝。
像罗先生这样在城市工作但户口在农村的“双栖”人,是否可以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又享受新农合的阳光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新农合的参合对象是有条件的,罗先生已经参加了医保,原则上不能再参加新农合。
造成罗先生既办理了医保又得以参加新农合的原因,主要是农村基层组织传达政策失误造成的。一般来说,新农合基金征收都是各地村委会办理的,而具体征收人员对政策不够了解,在征收时,仅按人头而没有按政策核实参合对象的条件。所以必须明确参加新农合的对象——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农村居民。
罗先生已缴纳了10元参合费,却不能再享受新农合的有关报销,能否退还参保费?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保费已上缴新农合基金账户。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各级财政经费、个人缴纳部分组成的。合作医疗基金以市、区为单位,实行市(区)、乡镇两级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因此,罗先生要退回参合费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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