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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格行紧急救治是违法行为?
2009-05-20

上期本栏目刊出《是非法行医还是紧急避险》一文,作者认为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有些读者朋友对这种观点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按法律规定应该属于非法行医。如何看待医务人员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请大家发表意见。——编者


张威

  案例回放

  老赤脚医生救人惹纠纷

  林某曾经是“赤脚医生”。近几年,林某因年老干不动农活儿了,便重新操起了老本行。对林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在县卫生局两次作出行政处罚后,林某不再行医。

  一天晚上,同村一名12岁的男孩吃东西卡在气管,生命危在旦夕。其家人恳求林某前去救治。林某考虑救人要紧便来到现场,见孩子呼吸、心跳已经停止,遂实施气管切开手术。孩子的性命保住了,但出现了半身瘫痪,后经医院检查认为是气管切开不当导致的结果。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医疗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依法判决林某无罪。(详情请见2009年2月10日本版)

  

  对于本案例林某的紧急救治行为,法院和原文作者都认为属于紧急避险。但笔者认为,该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非法行医。

  按照我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就明确了没有医师资格、没有注册以及没有在村医疗机构服务的人员,是不得擅自从医的,否则就是非法行医。

  本案中的林某当过“赤脚医生”,重操老本行也并无取得合法资质,何况他的行医行为先后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他再次行医并造成受害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无疑属于非法行医,或者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罪。

  另外,本案是否具有实施气管切开的适应症尚不清楚,就林某仅粗通一点医学知识而言,是绝对胜任不了“气管切开”手术的。

  本案中实施的气管切开手术,尽管属于紧急情况下的急救措施,但也必须由具有资质并经过专门训练的外科医师完成。这也就是说,该手术不是任何医生都能够实施操作的。笔者是从医多年的神经外科医生,对不做正规的气管切开,而从气管里取出异物,以及因气管切开导致患者半身瘫痪等情况,不仅感到很疑惑,甚至无法理解该“手术”与“瘫痪”之间有什么直接关系。因为,除了林某的行医行为违法外,本案中医院对“患儿半身瘫痪是实施不正当的气管切开所致”的诊断,也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笔者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行为可以算是“紧急避险”,但仍属于非法行医。这两者并不矛盾。前者属于道德层面的范围,后者属于法律层面的范畴。当这两者出现对立的时候,道德行为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因为法律的解释或修改,必须由立法机构或部门说了算,任何人和组织没有这个权利。就像京城曾经发生产妇家属拒绝签字手术造成产妇死亡的事件,媒体从道德层面上批评医院的行为,但医院坚持依法办事的态度,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促使社会思考法律完善问题。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基于此,对于本案的情况,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林某的行为没有违法是错误的。至于该违法行医的行为应该怎样量刑是另外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作者单位:华北煤炭医学院教学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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