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永香)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由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承包经营基本农田(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耕地);抛荒农户不得享受各种种粮补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福建省要求各地制定抛荒耕地复种计划,实行分类指导:对弃农经商和外出务工无力耕种的,乡镇政府要督促发包方组织其他农户代耕;对水毁耕地,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民修复,引导和鼓励农民及时复耕;对于边远山区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非基本农田常年抛荒耕地,通过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提高耕地产出率;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而不发的耕地,依法收回或进行二次招商,对已办理征用手续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建设的,由县(市、区)组织专业户或集体复耕,未办征地手续的一律照常耕种。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该省提出,对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要积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措施,各级财政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水利设施建设、优质粮工程项目的投入,应与耕地保护和对粮食安全的贡献直接挂钩。该省还规定,防止耕地抛荒工作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严格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抛荒的市、县(区),要进行通报或媒体曝光,并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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