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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制止盗采不力责任人要受处分 |
200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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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丁全利 许光辉 陈 翔)近日,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提出严格责任追究、完善监督举报、奖励制度等一系列要求。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发现的盗采行为,一般案件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盗采造成资源破坏数量的核实和价值评估,出具鉴定报告,并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鉴定结论;情况复杂的重大盗采案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出具鉴定结论。经评估价值不足5万元的,依法从严进行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的 ,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各有关部门发现盗采行为,要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盗采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行政区域存在两处或两处以上盗采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对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盗采刑事案件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是鼓励监督举报。设重奖鼓励群众和社会组织举报,对查实的举报,凡盗采价值5万元以上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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