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优势矿产资源,按照有关规定,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矿业权设置情况以及市场需求趋势等因素,近日国土资源部决定,继续对我国的钨矿和稀土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第一次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为此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通知中明确:2009年全国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68555吨,稀土矿为82320吨,锑矿为9018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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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是2009年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68555吨,其中主采指标60440吨,综合利用指标8115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0180吨,其中下达各省(区)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5180吨,另有综合利用2.5万吨暂不下达各省(区)。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2320吨(稀土氧化物REO),其中轻稀土指标72300吨,中重稀土指标1002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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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各省(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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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各省(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其一,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在下达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间要签订责任书,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间要签订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第二,要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第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照有关要求,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矿、锑矿和稀土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省(区)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季度前4日内向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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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2010年6月30日前,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可以设置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钨、锑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钨、锑和稀土矿勘查的,要制定钨、锑和稀土矿勘查专项规划,报部同意后,按计划设置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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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部将对各地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适时组织对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中国国土资源报 记者 丁全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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