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浙江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决定,适度提高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征收耕地最低补偿标准从每亩1.8万元提高至每亩2.88万元,增幅为60%;征收耕地最低区片综合价确定为每亩3万元,比采用年产值倍数法最低征地补偿标准提高0.12万元每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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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浙江省各地目前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除个别市、县于2007年进行了调整外,基本上都是根据省政府2002年、2003年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的,征地补偿水平(耕地)普遍在每亩2万至4万元之间,实施时间已长达五年。为了让广大被征地农民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全省实际情况,浙江省及时开展征地补偿调整工作,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新征地补偿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国土资源报 记者 李 风)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