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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10月1日施行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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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制订颁布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出台的首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政府规章。该《规定》的出台,对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用地结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从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规定》共二十六条,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对本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重点规范了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职责。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和各区、县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二是强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时,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计划地推进本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定》的出台,对于统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保护耕地资源可持续的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tujian.org
三是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开发整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且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达到3%的方可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四是加强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拨付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以便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规定》的出台,明晰了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为我市项目建设提供了资金的保障。
五是明确了耕地开垦委托方式。《规定》要求,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自行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如果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且未自行委托其他机构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此外,《规定》在规范土地整理工作的同时,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激励机制。这对于提高社会各界耕地开垦和保护的意识,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起到促进作用。(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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