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范围内,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市州(委托方),补充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建设项目所占耕地数量,报经省政府同意,可采取有偿的方式,委托本省其他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富裕的市州(受托方),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代为补充耕地。8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这种易地补充耕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实施易地补充耕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途径。通知明确,易地补充耕地,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直接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委托方的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新增耕地数量、质量标准、费用支付及双方的责权利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批、设计和预算审核、项目验收、指标确认等工作,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受托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易地补充耕地协议,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后期管护工作。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及其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后,委托方取得补充耕地指标,并按经批准的数量相应核减本地耕地保有量指标,受托方相应增加耕地保有量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的调整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知还对易地补充耕地的资金管理做出具体规定。按规定,委托方应根据易地补充耕地协议向受托方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和新增耕地耕种补助等资金。项目实施资金不得低于委托方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新增耕地耕种补助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专项用于新增耕地的管护和耕种补助,补助时间不得少于5年。受托方应将耕种补助分年度全额发放给耕地农户。项目实施和新增耕地耕种补助等资金纳入受托方财政专户管理。(湖南省人民政府)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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