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形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长效机制,近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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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协调工作机制,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都要建立本级相互沟通协调机制,除明确本部门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外,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召集,内容是通报情况、分析形势、明确任务、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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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发现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要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司法机关,对需要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有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部门配合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被通知的部门要认真负责,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企业经营范围中的行政许可项目被吊销后,该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三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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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建立、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各自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和相应的责任,并检查落实情况。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同级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还明确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土资源报 记者 丁全利 通讯员 陈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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