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今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对辖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要板上钉钉,一旦出现执法监察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主要领导将被给予诫勉直至开除的处分。
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山东省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属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是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该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出现严重问题,将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这包括,发生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受到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公开调查处理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多次集体进京到省上访的;被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列为重点整改地区的;经卫星遥感照片核查或土地变更调查证实,本辖区内土地违法宗地、面积占同时段内新增建设用地宗地、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问责比例的;对非法采矿或超层越界采矿发现、制止查处不及时、不到位,引发重大地质灾害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等。
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对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这包括,对非法占地建设行为、非法采矿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致使违法行为形成事实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和处理或者难以查处而没有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报告、本级发现、群众举报、上级转办(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案而没有及时立案,应当查处而没有及时查处,或者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在执法办案中,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或违反办案程序、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造成错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案件,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情况,或者再次督办后,既不办理又不反馈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将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责令辞职的责任追究和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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