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边组建、边工作,各项监督检查职能逐步到位,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督,现将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国家土地总督察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2007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对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 tujian.org
四、全面推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tujian.org
五、督促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六、积极探索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机制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七、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前言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正式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7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抓紧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建工作全面展开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职能,促进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派驻地方的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整改工作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由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6年9月6日,国务院任命了国家土地总督察、兼职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和专职国家土地副总督察。2006年9月1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及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具体编制方案。根据国办发〔2006〕50号文件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编制,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和派驻地方的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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