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听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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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起草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或者市国土房管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应当进行听证。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每日新报 记者王月 实习生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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