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前推出。 该《意见》明确,民营企业投资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所涉及的建设用地,凡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民营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依据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土地使用强度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需拆迁民营企业用房、实行实物还迁安置的,被拆迁企业可通过置换、按原供地方式取得土地。 民营企业办理现状房地产土地出让手续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土地使用权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天津日报/张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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