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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实行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制
2009-05-25

不履行耕保职责,对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作为,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等列入问责范围

tujian.org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执行土地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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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是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大量发生或者严重损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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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实行问责: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对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作为;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招商引资,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基地),或擅自扩大园区四至范围,且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补偿安置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市人民政府认为应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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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规定了问责启动程序、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申请复核、追究责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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