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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有“新政”
2009-05-25
记者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国有土地收购分为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和土地收益分成收购两种方式。补偿的标准和原来相比也有新的变化。该办法从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新办法,国有土地收购分为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和土地收益分成收购两种方式。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方式进行收购。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或土地收益分成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扣除所含土地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

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购的,收购规划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土地使用权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后,政府根据收购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能够出让的土地,在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土地整理等相关费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4∶6比例分成。收购范围内所有地上建(构)筑物以及被规划为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不再补偿。

根据新办法,收购土地涉及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收购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由房屋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按土地收购补偿费的3∶7比例分成。(记者 常新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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