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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公布 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9-05-25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于2007年12月30日签发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公布,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提升原《土地登记规则》法律层级并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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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共十章78条,分别从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土地权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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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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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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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和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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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以独立章节对土地权利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办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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