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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范农村建设审批 村庄规划建设不准占耕地
2009-05-25

近日,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规范农村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在村庄建设规划中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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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各地要全面实施《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加快编制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制度。凡在农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农村村庄进行村民住宅等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选址意见书。各地要妥善处理好保留、撤迁并村庄与相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避免重复建设。2007年底前,全省各地务必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30%%以上,到2010年完成80%%以上,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公布实施。(记者 拓玲)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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