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三家房地产公司“批少占多”土地违法案】
河北锐驰房地产开发公司、石家庄华莹房地产开发公司、石家庄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于2006年6、7、8月,违反法律规定,超占土地,形成违法占地。其中:河北锐驰房地产开发公司,实占232.33亩,超过批准面积87.958亩,超占部分内含基本农田58.36亩、其他农用地29.598亩。石家庄华莹房地产开发公司实占209.46亩,超过批准面积119.46亩,超占部分内含耕地44.81亩、林地16.7亩、未利用地57.95亩。石家庄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实占91.27亩,超过批准面积55.27亩,超占部分内含耕地17.69亩、其他农用地37.58亩。对以上房地产公司超出合法批准用地面积以外的部分,将依法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抚宁县宏运驾校“以租代征”违法占地案】
2007年5月,抚宁县宏运驾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抚宁县杨洛木村村东、抚昌黄公路路西,租用抚宁县杨洛木村集体土地60.36亩,建驾驶员训练场,地上建筑和其他设施已经建成,所占地类全部为基本农田。宏运驾校的违法占地行为,被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对该案将严肃查处,依纪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唐山市开平区东方耐火材料厂违法占地案】
2002年3月,唐山市开平区东方耐火材料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开平区洼里乡后营村集体土地5.75亩对原厂区进行扩建,被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6年8月,该厂法定代表人杨永,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自己的承包耕地65.5亩对厂区实施扩建。其违法行为被国土资源部门巡查发现,并立案查处。2006年9月29日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对东方耐火材料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当事人未执行行政处罚,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正在查处中。
【大城县马鹤营、马鹤城“以租代征”违法占地案】
马鹤营、马鹤城于2006年3月,未经批准,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租用大城县旺村镇张次花村集体耕地28.84亩建厂房,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处罚,责令马鹤营、马鹤城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5.77万元。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对涉嫌破坏耕地的犯罪行为,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拆除违法建筑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建新集团违法占地案】
2006年7月,河北建新集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圈占保定市北市区田西良、王西良村基本农田104.48亩,造成土地闲置。北市区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处罚款201.9966万元。法定期限内,河北建新集团并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06年11月15日,北市区国土资源局已向北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北美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租代征”违法占地案】
河北美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李家铺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租占李家铺村集体土地79.48亩,其中基本农田77.18亩、未利用地2.3亩进行建设。2006年3月沧县国土资源局对其立案查处,2006年6月,将企业法人代表和原沧县李家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移送沧县公安局。2006年7月对该公司下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1月向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查处期间,该公司又与孟村县路庄子村签订协议,以承包租赁方式占用路庄子村集体耕地160亩,动工兴建钢管厂并投入生产。孟村县国土资源局2006年6月向该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非法所占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地貌、罚款320万元。2007年3月将该案移送至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并申请孟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强县河北亚圣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6年6月,河北亚圣实业有限公司,占用枣强镇店东张村集体土地建厂,占地面积84.7亩,其中耕地75.8亩,未利用地3亩,其他土地5.9亩。所占用土地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但未经审批,构成违法占地。枣强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河北亚圣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69.4007万元的行政处罚。枣强县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宁晋县法院“未批先用”违法占地案】
2006年4月,宁晋县法院在只有发改部门立项,土地正在办理征转手续尚未供地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兴建干警住宅楼,8栋住宅楼共占地27.36亩。2006年6月,宁晋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到2007年8月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宁晋县法院所建住宅楼被依法没收,公开拍卖,并处罚款54.6万元。邢台市纪委因宁晋县法院违法占地行为给予原宁晋县法院院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处分正在受理当中;宁晋县纪委给予对违法占地负有责任的宁晋县法院副院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临漳县以乡镇企业聚集区名义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案】
2005年11月,临漳县临漳镇谋划在该县县城西侧建设乡镇企业聚集区。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先后有邯郸市恒隆纺织有限公司占地46亩、临漳县精美印刷有限公司占地19.8亩、邯郸市正大新鸿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占地2.6亩、邯郸市蓝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占地15.52亩在此建厂。四家企业占用的土地地类为耕地,不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邯郸市恒隆纺织有限公司被处罚款90.24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被移送公安机关。其他三家企业的地上建筑及设施被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貌。上述四个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形成违法占地事实,临漳镇及相关村庄负责人负有重要责任。临漳镇党委书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东前坊表村、西前坊表村、王明寨村党支部书记也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