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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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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继去年11月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土地开发整理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之后,近日又下发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是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管理工作作出的总体规定和要求。该《办法》已于10月25日开始实施。 《办法》包括总则、项目申报立项、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项目实施准备、项目实施、项目土地权属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验收和监督审查等九个章节,共五十七条。配合《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增设了项目实施准备、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和项目资金管理等三个章节。规定,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分配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选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工程监理方案,并报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审定。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参与招投标方案的审查和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并根据项目特点,建立施工单位的行业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鼓励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开发整理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由双方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调整协议,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因项目实施致使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另外,为扩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选择范围,在项目申报条件中,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率要求由70%下调至60%,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率要求由15%下调至3%,为确保项目质量,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增设工程初验环节。据悉,下一步该省还将出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踏勘规定和专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性文件。(湖南国土资源厅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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