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39号令,要求受让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款后,方可申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那么,成都对这一政策是如何执行的?昨日,记者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自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11号令,要求国有土地出让全面推行“招标、拍卖、挂牌”以来,就一直实行“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才为受让人(开发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亦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11号令等法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受让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时,该《合同》中第三十一条约定: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须向出让人支付地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另外,根据《成都市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须知》中第七条第一款,对拍卖成交地价款的支付作出了严格规定: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支付不低于拍卖成交地价款的30%;2、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再支付不低于拍卖成交地价款的30%;3、余款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0日内付清。该《须知》对动工建设时间也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通常要求竞得人(开发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0日内动工建设,并要求从动工之日起1-2年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建设。(记者姜必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