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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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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户对补偿有异议可申请裁决
2007年征地时还按照2000年时的产值计算补偿标准、房地产开发征地和基础设施征地的补偿标准不一致,以后,被征地户遇到类似违法行为时,均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裁决。记者昨天下午从“全省耕地保护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目前各地在征地补偿中普遍存在“同地不同价”等违法行为,这些均侵犯了被征地农户的利益。
省国土厅执法局负责人介绍,若征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补偿标准应按照2004年、2005年、2006年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而目前有些地方竟还把2000年的年产值列为补偿计算标准之一。“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裁决。”此外,被征地户遇有下列问题也可申请裁决: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有异议的,对区片综合地价的使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
目前,有的地方基础设施征地的补偿标准远低于房地产开发,同地不能同价。“这一点在各地尤为突出,同地不同价是违法行为。”省国土厅执法局负责人解释,目前各地在征地报批中填报补偿标准时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安置补助费没有依法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而是按照被征地面积计算;被征地类补偿标准没有依法分类确定,无论是耕地还是林地等都是一个数字;被征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确定没有协议或者方案,缺少依据,按照规定应现场勘测确定类别及补偿标准;提交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图与实际不符;实际补偿与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地区之间补偿标准差距过大,有的沿江经济发达地区竟远低于相对落后的淮北地区,标准悬殊达四五倍。 (赵无名 孙林)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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