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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澄清:“开发商拿地不得分期付款”是误读
2009-05-25
针对昨天(10日)有媒体有关“国土资源部规定开发商拿地将不得分期付款”、“土地出让金须一次付清”等报道,昨天,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澄清,“这是误读”,按照10月9日新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土地出让需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既可一次性付清,也可分期付款。

10月9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了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正式出台并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缴纳出让价款和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39号令将过去的规定修改为:“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对于一些媒体的误读报道,昨天,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的有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强调,“上述不实报道,是对39号令的误读!”据该负责人介绍,按照39号令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出让金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款,如果出让合同约定的是一次性付清,拿地的开发商就需要一次性付清;如果出让合同约定的是分期付款,拿地的开发商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分期付款。“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款,受让人都需要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国土部门不得给其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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