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出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征地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
据了解,目前只有西安、宝鸡、杨凌、渭南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为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其他地市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相关办法。并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和项目,拟定保障标准和费用筹集办法,公示后要告知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障情况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派员参加听证会议。
另外,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资金未足额划转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继续办理用地手续,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记者 周艳涛)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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