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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局:抵押房销售须注明“身份”
2009-05-25
开发商销售已经抵押的房屋,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在《买卖合同》中写明房屋抵押情况。北京市国土局昨天(10月8日)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购房者将可以借此规避买房时的风险。

新规有助规避购房风险

据介绍,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

昨天发布的这份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抵押房屋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在《买卖合同》中写明房屋抵押情况,并要附上抵押权人(银行)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

而以往,部分开发商销售已经抵押的房地产时,未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这就会造成办理产权过户出现障碍,购房者有可能无法顺利拿到《房屋所有权证》。昨天下发的这份《通知》,可以使得购房者有效的避免这方面的风险。

申请抵押期间暂停销售

同时,该《通知》规定,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期间,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预售许可申请将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审批事项完毕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而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申请抵押房屋的过程中,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将会对拟抵押房屋进行限制,即暂停其销售。(记者 马力)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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