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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打破征地补偿“一言堂”
2009-05-25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日前我省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至此,我省征地补偿费给多少就多少的“一言堂”局面将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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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受理时限等32条内容。它明确规定以下6类争议可以申请协调或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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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今后,如有单位或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存在争议,可以从公告之日起10天内,向批准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如果协调不成,被征地者可以从收到市、县人民政府的书面告知起15天内,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决定一般在60天内达成。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决定的,经裁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记者 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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