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陕西省日前出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据了解,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陕西省内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将一律不予批准,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征地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从2008年起,陕西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和项目,拟定保障标准和费用筹集办法。在报批征地前,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将共同填写《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表》,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随用地项目审批材料一并上报省政府审定。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资金未足额划转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继续办理用地手续。(记者 石志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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