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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村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批
2009-05-25
北京市国土局昨天发出通知,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归属。其中,对于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市国土局明确指出,在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完成之前,此类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此前曾引起颇多争议的小产权房,有相当一部分是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批地建设。而这些小产权房的用地合法性,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市国土局曾明确表示,力争至2008年年底,全市80%以上的集体土地完成“确权”发证工作,实现以证管地。目前,北京集体土地所有权总面积为13570.96平方公里。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审批,通知强调宅基地审批中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区(县)国土分局及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使用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包括村庄范围内的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而对于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通知明确,区(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是“已办理合法占用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记者 丁蕊)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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