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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防治国土资源领域商业贿赂规定 |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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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9月5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为有效防止国土资源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土地和矿产资源市场秩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了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中,竞标人通过贿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扰乱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的;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投标人通过贿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土地使用权和竞标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与全区范围内的土地、矿业权竞标和国土资源系统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此外,对中介评估机构在土地资产、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过程中,通过商业贿赂行为谋取利益,或不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评估评审,恶意压价、高评低估、弄虚作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错误严重等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不予确认、备案,评估、评审结果视为无效。同时,还作出了事业性评估机构不得承揽商业性评估任务、对投标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房地产开发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相关规定。(红艳 袁伟)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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