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规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要从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可以延长1个月。
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的《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指出,从2007年10月1日起,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政府处理。具体划分为: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理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本县范围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交办的的土地权属争议。其中,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政府负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政府负责处理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上级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省政府负责处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
浙江省政府特别指出,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已经破坏土地利用现状的,将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记者 岳德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