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黑龙江省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征期为每年的2月、5月、8月和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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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最高5元,最低0.2元。调整后的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24元,中等城市1.2元至18元,小城市0.9元至12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9元。(申宪武 张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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