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12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就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作出批示。他强调,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任务,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完善规划的管理制度,严格规划的组织实施,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保障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首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1999年为基期,2005年为规划期,于2001年4月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迅速增加,要求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增强规划宏观调控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出席座谈会并讲话。会议对加快推进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强调,规划编制工作要突出体现规划的战略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与规划调控、“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关系。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做实规划实施管理保障措施。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单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参加座谈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